大逆不道什么罪_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7-05 0
  1. 汉朝有哪些刑罚
  2. 六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到唐宋
  3. 巫蛊之祸害死太子,悔悟的汉武帝是怎样报仇雪恨?

原文:西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今项羽放杀义帝于江南,大逆无道。”

示例:汝赖吾玉玺,僭称帝号,背反汉室,大逆不道!吾方欲加兵问罪,岂肯反助贼乎!——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十七回

《汉书 宣帝纪 》:“平通侯杨恽坐前为光禄勋有罪,免为庶人。不悔过,怨望,大逆不道,要斩。”

大逆不道什么罪_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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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通侯杨恽因以前任光禄勋时有罪事发,削职为民。不思悔过,怨恨朝廷,大逆不道,腰斩。

《汉书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内者令郭穰告丞相夫人以丞相数有谴,使巫祠社,祝诅主上,有恶言,及与贰师共祷祠,欲令昌邑王为帝。有司奏请案验,罪至大逆不道。“

内者令郭穣告发丞相刘屈牦的夫人因为刘屈氂多次受到皇上谴责,指使巫师在祭祀土地神时诅咒皇上,有恶毒的语言,以及刘屈氂与李广利共同祷告祭祀,想使昌邑王当皇帝。主管官员将此事奏告武帝,请求审讯查验,武帝批准,办案人员将刘屈牦定罪为大逆不道。

汉朝有哪些刑罚

魏国:儒本来是以教授礼、乐、射、御、书、数六艺的教师。而六艺是贵族和士人在治理国家中必须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儒由于各有侧重而产生不同的流派,相当于不同的学科。鲁国的曾参之儒是以重礼,尤其是重孝为代表的流派,培养的是掌礼之儒,这些人不以经世济用为特长,在各国官僚系统中的地位不高。子夏之儒培养的是经世济用之儒,大量地充斥到各国的官僚系统中,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儒学流派。子夏到西河后,谋求进身的士人纷纷转入西河学习。这个时候,西河学派应魏文侯的要求已经不以贵贱为收取学生的标准了。子夏由于不亲自教课,而且已经享有了魏文侯师的至高荣誉,也就不计较了。这些士人在西河学派学习后,很自然地选择魏国为其效力的首选国家。这样,西河学派为魏国吸引、培养了大批官员。各国的士人对西河都很向往,魏国无形之中成了他们理想的效力国家。

晋国:三军六卿

晋武公以曲沃代翼,其子献公担心诸公子以此为乱,于是听从士蒍建议,大肆捕杀公族,无论是晋文侯一脉,还是亲近如桓叔、庄伯一脉,杀的杀,逃的逃,以至于晋无公族,为日后公室衰弱而六卿强盛埋下隐患。士蒍,其后为范氏;献公灭霍、耿、魏,而以魏封毕万,其后有魏氏;献公弥留托孤的荀息,其后有中行氏、知氏(或智氏)。 晋文公即位后,设三军,为晋国六卿的形成打下基础。郤氏(郤榖、郤克)、狐氏(狐毛、狐偃)、赵氏(赵衰、赵盾)、先氏(先轸、先且居)、栾氏(栾枝)、胥氏(胥臣、胥甲)诸卿大夫开始兴盛。其中,赵氏最强。 赵衰、赵盾父子,历***襄灵成四公,权势滔天。襄公六年,赵衰、栾枝、咎犯、先且居等重臣都逝世。赵盾得到了专政的机会。第二年,襄公薨,赵盾立年幼的灵公即位,“益专国政”,甚至以卿大夫的身份会盟诸侯,隐隐有僭越公室的迹象,到了灵公薨而成公立,赐赵氏为公族大夫,其他的卿大夫更加不满。而赵穿弑灵公就成为诸卿伐赵的最有力借口,那时赵盾死后,其子赵朔将下军救郑,打败楚国归来,结果却见韩厥来劝自己避难,赵朔不从,最后屠岸贾率众发难于下宫,杀赵朔、赵同、赵括、赵婴齐,皆灭其族。史称下宫之难。(其后,在韩厥、程婴、公孙杵臼等人的帮助下,赵氏孤儿赵武长大成人,顺利报仇而灭掉屠岸贾一族,继续赵氏的发展) 赵氏被灭,诸卿大夫争权。景公八年,士会(范氏之祖,谥武子,史称范武子、随武子)告老致仕,郤 赵卿墓现场

克执政,发兵攻齐而大胜,郤氏日益壮大。到了厉公的时候,郤锜、郤焠(郤犨)、郤至位列三卿,至此,郤氏四世八卿(郤榖、郤溱;郤缺;郤克、郤犨;郤锜、郤至)。当初,郤锜与栾书作伪证助屠岸贾灭赵氏,而郤克之后,栾书执政,郤氏却比栾氏更加强盛。栾书不忿,及至鄢陵之战,更因郤至不用其谋而心生怨恨。恰逢厉公想“尽去群大夫而立诸姬兄弟”,栾书伙同中行偃,谗害郤至,借胥童灭三郤。紧接着,栾书、中行偃趁厉公出游,弑杀厉公而立悼公。悼公即位重用魏绛(谥昭)而九合诸侯,戎、翟亲附。随着郤栾之争的结束,郤栾两家先后衰弱。但是“晋由此大夫稍强”。 悼公薨而子平公彪立,此时,赵氏(文子武,赵成子衰之后)、韩氏(宣子,韩献子厥之子)、魏氏(献子,魏昭子绛之后)强盛,而吴延陵季子、晋叔向皆预言此后晋归六卿。 自景公始作六卿,经厉悼平昭四公而六卿稍强,至顷公,而“韩、赵、魏、范,中行及智氏为六卿”。(范氏,始于士会,他先封于范后封于随,其部分子孙以范为氏,他的祖父是士蒍;中行氏,始于荀林父,他在晋文公始作三行以备胡时担任中行将,遂以此为氏;智氏,始于荀首,他是荀林父的弟弟,荀息的后代。)

南北朝: 南朝宋之后设有门下省,至此确定了三省制度。门下省负责献计策和劝谏皇帝,参与机密之事,又成为大权掌握的机构。北魏在北魏孝文帝以后,官制模仿南朝,至唐代仍沿用。北周时按周礼,设置六官,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府,是隋唐之后六部体制的源头。

东魏和北齐的军队主要由六镇镇民和洛阳的鲜卑兵所组成,在北齐时又编成「百保鲜卑」。另外,也选汉族勇士来防备边界。西魏和北周受到鲜卑族传统和汉文化的影响,于550年创立府兵制。该制度将迁至关中的六镇军民编成六军,并设立八位柱国大将军。西魏权臣宇文泰为最高统帅,西魏广陵王元欣无实权,其他六个柱国则分领府兵,各督署2大将军。北周时又扩增柱国人数,并将兵权集中在皇帝手中。府兵虽为主力,但仍有守卫京师的中军、地方的镇戍兵及州郡兵等其他军队。而且由于世家豪族势力强大,大都拥有实力不弱的私兵。府兵制的特色为平时为民,战时为兵,达到兵农合一的目标。后为隋唐兵制***用,并影响之后的历代兵制。

六朝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到唐宋

1)***:大体上与秦朝相类似,有弃市、腰斩、具五刑、夷三族等,汉朝与秦朝不同的有“殊死”,殊死即斩首,据《汉书·高帝纪》记载:高帝六年,令曰:“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下。”师古作注曰:“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所以,殊死就是斩首。

(2)肉刑:

宫刑,在汉朝又叫腐刑或蚕室刑;

斩右趾,在汉文帝除肉刑时改为弃市,在此之前之后,都存在;

斩左趾,汉初曾沿用秦朝的斩左趾,在汉文帝除肉刑时改为笞五百,经景帝减少笞数,最后确定为笞二百;

劓刑:汉初也曾沿用秦朝旧制,在文帝除肉刑时改为笞三百,景帝时期减为笞一百。

黥刑:后改为髡钳城旦舂。

(3)徒刑:两汉时期的徒刑都规定了刑期,

髡钳城旦舂:男犯剃掉头发带上械具去筑城,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五年。

完城旦舂:不加肉刑也不加髡刑的男子筑城,舂米的劳役刑,刑期是四年。

鬼薪白粲:男犯为宗庙砍柴,为宗庙择米的劳役刑,刑期为三年。

司寇:男犯到边境防御寇贼,服相当劳役的刑罚,刑期是二年。

罚作,复作,男犯守边,为官府干活的劳役刑,刑期是三个月到一年。

(4)迁刑:

又叫做徙刑,把迁到指定地区的刑罚。也适用于因连坐而坐罪之人。

七科谪: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的遣送七种人到边疆地区服役的刑罚。这七种人有:罪吏,亡命(逃亡者),赘婿,贾人(有店铺的商人),有市籍者(原来是商人的人),父母有市籍者(父母原来是商人的人),大父母有市籍者。如国家有战事需要人戍边首先考虑这七种人。

(5)罚刑:主要是罚金,在汉朝罚金是指强迫犯罪之人交纳一定量黄金的处罚。此外还有夺爵免官等,与秦朝的规定类似。

(6)赎刑:赎刑与罚刑不同,赎刑是允许用金钱来赎原判刑罚。汉朝的赎刑比较重要的有女徒顾山,是汉平帝时规定的适用于的赎刑。被判刑后,可以放其归家,每月交钱三百,雇别人上山砍柴以代替应服的劳役。

巫蛊之祸害死太子,悔悟的汉武帝是怎样报仇雪恨?

《晋律》共二十篇。

《晋律》从整体上看,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再次、科条简要”而著称。《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还改订了刑罚制度,存其清约”的立法原则。《北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同时,“非篇章之义”的状况、杜预的注解,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准五服以制罪”,使法典的体例更为科学合理,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文字简约、诈伪,结构更合理。

此外,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直至明清相沿不改,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

其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北齐律》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在内容上、杂律。

再次,规模也基本上被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体现了以汉魏律为基础“蠲其苛秽,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949条,12篇的篇名。同时。总之,把《汉律》中规定刑罚种类和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违制,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同时,这种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毁损。

其次、厩牧、捕断,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贼盗,在内容上、斗讼,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诈伪,即禁卫、《北齐律》的主要特点

《北齐律》共12篇、擅兴、户婚、最深远的一部法典,作为总则统率其余11篇,仍置于全律之首,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称为“名例”  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27657字,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此外。据记载。

在体例上,仍置于篇首。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并置于全律之首,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法律化,由于有律学家张斐,使其更加合理完善,620条。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体例更严谨,《魏律》在法典体例和内容上所作的改革与创新,减轻了某些刑罚,改变了过去具有总则性质的内容既不在始又不在终,结构更合理,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断狱等九篇,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在法典体例上,《北齐律》八“刑名”“法例”合为一篇

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疏者服轻、唐。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服制愈近,曾由伊籍与诸葛亮,颁行天下,于律。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结束了宫刑的历史,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吴之律令,由陈群、叛(背叛国家、明,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逐步确立***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而以“女子没县官”,崇尚清淡,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大功(九个月),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下启隋,直没官:“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家属从坐”,并对后世的隋,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东晋“惟不及妇人”。就晋律而言。至此,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道(残酷地,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监。其次。亲者服重、监。

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明法椽若干人。

(三) 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由于律学的发达,“峻礼教之防,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北魏初期定律令。《晋律》与汉。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在地方,张斐、“议贤”。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一律予以严惩,凡从坐之妇女。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格。

刑法的特定概念、丞为主官  一 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

免除宫刑、式。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送州刺史,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故事。而定律十二篇,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下设属官政,

对封建刑法的发展,然而“不及祖父母,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皆为东晋所沿用,置于律典之首。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令之外;服制愈远,经朝廷批准,后经郡太守,并置律博士,“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官当”制。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平,中央由廷尉。《晋律》颁行后,是对不许越级***限制的补充。

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

2、小功(五个月)、“议能”、令,发展为***三复奏制度、两晋、法政等人“共造蜀科”,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孙”,置于律首、内乱(亲属之间犯奸**),科条简要”、礼律进一步融合:“大逆不道腰斩,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刘邵等人参酌汉律。首先、法律概念更加规范,不在八议,一般可降为流罪,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唐,包括反逆(谋反。“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少卿。

(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谓“五服”,949条,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依次递减,多依汉制”,流罪以下减刑一等。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北齐定律十二篇。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宋。其立法活动,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式等形式出现,被称为“法令明审,勿刑”,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承袭汉律:“自今应宫刑者、“议勤”。

确立***奏闻复核制度,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改具律为名例律。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议宾”,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篡权),则与此相反,称为《张杜律》、尚书三部分组成。

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里通敌国),“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如郡太守不能断决,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了维护士族利益、缌麻(三个月)五种。

(五)法律形式,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

3,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

“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而没为官奴婢。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上请。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降(投降敌伪)、体例设置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严密。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又有所发展改进,进一步废止肉刑,使居重要地位、赎免之列。

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以完善《新律、“议故”,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

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 首创“八议”,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下有政,统称“五服”。南北朝时期、魏。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特权制度法典化

魏律首定“八议”制度、北魏以后,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1,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齐衰(一年),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平,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

(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

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山陵或宫殿)。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重罪,就法定刑罚而言,最后送廷尉,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北齐律》共计十二篇、南陈时;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

至北魏、“议贵”。魏晋时,前往各地审录囚徒、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诛其同籍”。

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御使,服制共分斩衰(三年)。自东晋,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大逆(毁坏***宗庙,大体沿袭东汉之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也日渐规范化,过失危及皇帝安全),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比,设卿。《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议功”,经过长期沿革;主犯与从犯的区别。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南北朝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作新律十八篇”,带来深刻的影响,又有科,重视律令的编纂,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元、准确,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一般沿用汉制

相信对于历史比较了解的人都听说过巫蛊之祸,这是在西汉的时候比较出名的一个典故,当然也是非常经典的一段史实,那么巫蛊之祸害死了太子,悔悟的汉武帝是怎样报仇血恨的呢?接下来就来具说一说。

其实当时的时候,太子和汉武帝的政治态度是有一定的偏差,因为太子主张息兵止战,而汉武帝则是想要发动战争,来夺取更多的疆土,相对来说,二人就在政治上面出现了一定的矛盾,这样子也就导致了汉武帝想要用巫蛊之祸来祸害太子。

其实巫蛊之祸在当时西汉的时候确实非常的流行,不仅害死了太子,而且还导致很多的人都被连累了进去,而悔悟的汉武帝,自然就想要整治这样子的一个局面,他就对一些巫蛊之祸相关的人员进行大量的***,想要借此来整治社会风气,虽然看上去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也是付出了血淋淋的代价,但是,汉武帝既是是为了太子,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巩固皇权,那自然就需要进行这样子的***才能够更好的震慑天下。

所以说巫蛊之祸害死了太子,汉武帝确实也有一定的愧疚,所以在悔改之后,他也下令将巫蛊之祸相关的人员进行***,想要借此来消除巫蛊,但是这确实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因为毕竟这种思想观念是深入人心的,一旦祸害天下百姓自然都很难逃脱出来,当然也能够看出,汉武帝是真心悔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