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安邦的根本,立国安邦的根本是什么

tamoadmin 成语讲堂 2024-07-28 0
  1. 国家根本法内容上
  2.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3.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简介20字

(一)孟子民本思想的内容

1,民贵君轻,人民是治国安邦的根本。

孟子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 (《孟子·尽心下》)无土地无以立国,无人民无以存国,无政事无以治国,把人民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更可贵的是,他又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牺牲既成,粢盛既絜,祭祀以时,然而旱干水溢,则变置社稷。”(《孟子·尽心下》)。在孟子看来,在人民、社稷、君主三者之间,人民最为重要。田野之民虽然卑贱,但是得到他们的拥戴就可为天子;天子的地位虽然尊贵,但是得到其赏识也不过为诸侯。如果诸侯君主的行为危及到社稷,就更换之。如果祭祀不失礼,而土谷之神不灵效,也可以变更神位。君主,社稷都可以变置,惟有人民是永存不可以动摇的。变更君主,更换社稷,都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很显然,孟子把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君、臣、民三大社会等级中处于最下层的“民”凸现到最重要的地位,也就意味着,他是把“民”作为国家的主体。

立国安邦的根本,立国安邦的根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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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君主要得民心、顺民意,与民同乐。

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因此如果君主想要保证邦固国宁的话,就必须得民心,顺民意,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孟子借上古先民对周文王和夏桀的态度说明只有与民同乐,人民才能拥护他。文王借助民力修台建池,老百姓却很高兴。王说不急,百姓却更卖力。这是因为:“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而夏桀暴戾,人民诅咒道:“时日害丧,余及女偕亡。”夏桀你何时才能死掉啊,我宁愿和你一起去死。到了“民欲之偕亡”的地步,“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1](《孟子·梁惠王上》〉

要做到与民同乐。就须顺民意、得民心。只有这样,人民才会真心爱戴拥护这个君主。孟子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民之归仁也,犹水之就下,兽之走圹也。”给予人民他们想要得到的,而不是把他们所厌恶的强加给他们,就会得到民心,人们就会像水向下流一样自然而然地去归依施仁政的君主。所以,孟子概括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1](《孟子· 梁惠王下》〉

正是基于以上思想,孟子警告统治者在思想上要重民、爱民,军事上要避免战争,安民、救民,在经济上要制民之产,富民、利民。

3, 孟子民本思想中的民主因素。

由于孟子所处的时代条件所限,他的思想不可能超出君主专制的大框架,但他的思想中已经有了一定的民主因素,而民主思想恰恰是民本思想的最高境界。

第一,君主无道,可以更置。

孟子谓齐宣王曰:“王之臣,有托其妻子於其友,而之楚游者,比其反也,则冻馁其妻子,则如之何?”王曰:“弃之。”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孟子·梁惠王下》)孟子用类比的方式一步步推进,如果朋友不信则弃之,士师不称职则不用。那么,如果君主不治,当然也可以废之。还有一个著名的故事,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於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1](《孟子·梁惠王下》)这里面包含一个逻辑关系:君主行仁义之道时方可称作君主,如果不行仁义那也就丧失了作为君主的资格,只是一个“独夫”,他的统治已经失去了合法性,那人民讨伐他就是“诛一夫纣”,是合天道的的。这其实是孟子把孔子的正名思想运用为一种革命理论,表现出鲜明的民主主义色彩。

第二,国家政事要征求人民的意见。

民主主义的理论基础是统治者的权利是人民让予的,所以治者的权力要征得被治者的同意。孟子在这方面也有相关论述。他认为举荐贤人,决狱刑罚,必须尊重民意:“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1](《孟子·梁惠王下》)左右、诸大夫代表的只是少数的意见,所以不听。政事必须听取人民的意见,以国人的意见为标准,这是“政出于民”的思想。孟子是提倡“禅让”制的,但是在当时的情势下,禅让已经不行,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强调举荐贤人要征得人民的同意。所以近人宋恕谓:“儒家宗旨有二:尊尧舜以明君之宜公举也;称汤武以明臣之可废君也。”[3](p51)

第三,对君***力的制约。

虽然孟子并没有提出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等现代民主思想。但他也并不认为君主的权力是无限制的。孟子的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天威压制君威,又以民有偷换天有。”[3]统治者自称为天子,即天之子,他的所作所为必须遵守天的命令,其实质就是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但是,孟子又引用泰誓中的话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1](《孟子·万章上》)这就是说,天意是以民意为标准的,天意代表的是民意,那么民意也就是天意。这样一来,君主表面是受天帝制约,而实质上是受民意制约,为民众负责的。正如所说的:“此种‘天子政治’之组织,其所谓天者,恰如立宪国无责任之君主;所谓天子者,则当其责任内阁之领袖。天子对于天负责任,而实际上课其责任者则人民也。”[4]依此推理,如果君主对人民不负责,人民便可以将其罢免。这里隐含着一种思想,即人民实质上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的。

第四,给予臣下一定的独立权力。

孟子说:“今有璞玉於此,虽万镒,必使玉人雕琢之。至於治国家,则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以异於教玉人雕琢玉哉?” [1](《孟子·梁惠王下》)孟子通过形象的比喻来论证他的学说:比如说现在有一块价值连城的玉石,必然请专业的玉师雕琢,才能成器。治理国家也是一样。如果国君臣子说,放弃你的特长,只能按照我的意志去办,这同教玉师按照君主自己的意志去雕琢玉石有何区别?这里透露出来的意思是,国君不仅要选拔和任用各种有专业知识的贤能之士,以各尽其才,完成治理国家的各种任务,而且要尊重人才,使他们能够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可任意干预,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们。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主张含有分权的意思。

第五,强调道德对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一方面,孟子强调君臣关系的双向性,强调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他说“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雠。” [1](《孟子·离娄下》)。

另一方面,道德尊于权势。孟子主张君臣双方在德与位的关系上是互为主从的。“以位,则子君也;我,臣也;何敢与君友也?以德,则子事我者也,奚可以与我友?”[1](《孟子·万章下》)他所说的“何敢与君友”是一种“惺惺”的自谦,实质上是不屑于与君为友的。他所说的“奚可以与我友”则是一种“骨子里”的自傲,实质上是要为王者师。[3]

(二)孟子民本思想的局限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孟子的民本思想是包含着许多民主因素的,但何以并没有最终发展为民主主义或民主政治呢?除了民主政治的物质基础尚未具备外,我想至少还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孟子的民本思想只强调君主的义务,而不提倡人民的权利。用的话就是:“儒家仁政民本思想的最大缺点,在专为君说法,而不为民说法。”[4]《孟子》一书多是孟子对诸侯王的说教,劝告诸侯要“为民做主”,而不是倡导人民“当家作主”。很显然,在孟子的民本思想中,君主是施动者,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而民众则是受动者,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那么,如果有幸遇上了圣君贤王就可以安居乐业,而不幸遇上的是昏君暴君,那就只好被被虐待被岢压。虽然孟子有民众可以废君重立的思想,但是那也只是孟子对君主的警告,而不是面向民众的呼吁。而且,废君重立只是一种非常态的社会状况下的暴力革命手段,是以社会动荡,人民流血牺牲作代价的。在多数情况下,如果国君并不是十恶不赦、无可救药,是难以发起革命改朝换代。而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并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没有合法的、和平的表达利益的渠道。所以,说:“夫徒言民为邦本,政在养民,而政之所出,其权力乃在人民之外。此种无参之民主,其效几何?”[4]

2,民本主义总是企图借天威或道德的说教来使专制君主向历史上的圣君看齐,却很少乃至从未考虑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避免政治领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虽然天威使人畏惧,但毕竟遥远;虽然道德可以“格君心之非”,但毕竟软弱无力。于是,正如梁漱溟所说,民本“理想自理想,现实自现实,终为一不落实之文化。”[4]没有法律制度的保证,民主理想只能沦为空想。

当然,我们不能离开所处的时代去苛求古人的思想,古人有他们所面对的时代背景和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我们指出孟子的局限性并非是要否定孟子的思想。实际上,在先秦时代孟子能有此宏论,本身就难能可贵,孙中山就曾说过:“依我看,中国进化比较欧美还要先,民权的议论在几千年前就老早有了,不过当时只是见之言论,没有形成事实。”我们以今人的眼光看古人,找出他的局限,只不过是要完成今人的任务——实现民主。民本是中国传统思想的重要内容,而民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灵魂,民本与民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现代性不能通过与传统的彻底决裂而获得,只能通过对传统实行创造性转化而获取。如果我们将民本与民主的区别夸大为对抗,将会斩断民主主义的传统,只有从两者的联系发展为会通,才能找到民本主义的现代出路

国家根本法内容上

宪法具有什么性如下:

1、普遍性与特殊性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民主、法治、自由、平等、、、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维护***、规范公权、构建、法律效力等内容。

2、政治性与法律性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

3、民主性与科学性

我国宪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

4、稳定性与变动性

宪法是国家大厦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又不是僵死的教条,必须随着国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5、民族性与世界性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作为我国根本***的宪法,主要有以下作用: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前提和依据。

2、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宪法有利于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主要涵盖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一、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家根本法首先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国体、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等。这些规定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根本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基本义务。这些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任期、职权和职责等。这些规定确保了国家机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国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此外,国家根本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象征,以及国家的外交政策、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国家根本法的完整体系,为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撑。

综上所述:

国家根本法内容上涵盖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不仅是国家人民性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人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立的基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制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简介20字

关于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普遍性与特殊性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民主、法治、自由、平等、、、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维护***、规范公权、构建、法律效力等内容。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政治性与法律性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它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党***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阐述了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宣告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大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民主性与科学性

我国宪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彭真同志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

国家宪法日的由来简介如下: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所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打开了宪法走进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其意义或许不光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同时也是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作铺垫,甚或这本身就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决定草案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即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这也是“依宪治国”首次写入四中全会公报。

2004年提“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式施行30周年上,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专家认为,依宪治国最重要的就两点,一是保证宪法实施,另外是宪法的监督,即违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