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如锥刀矣

tamoadmin 成语讲堂 2024-06-05 0
  1. 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按照雅斯贝尔斯的轴心期理论,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重要的轴心期,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从对中国文化长远的影响力看,孔子当之无愧是这一轴心期的****。同样,作为与孔子同时代、比孔子稍早的政治家、思想家子产,也为轴心期的政治思想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留下了宝贵的精神遗产。他们在天人关系、治国方略、现实超越等方面有很多惊人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一些不相协调,甚至激烈冲突的地方。

在天与人的关系上,子产更倾向于自然之天,主张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反对一味地依赖天命,更反对愚昧迷信的禳灾活动。比较典型的事例有:公元前524年,裨灶预言火灾,劝子产用瓘斝玉瓒禳灾。子产以“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的理由加以拒绝。公元前523年,“龙斗洧渊”,国人请子产按惯例组织相关的祭神禳绂活动。子产坚持“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左传·昭公十九年》)而再次拒绝。在子产看来,超自然现象与人类社会活动无涉,那种为超自然现象而祭祀禳绂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子产关于“天道远、人道迩”的天道自然观在生产力尚不发达、人类社会刚刚迈入文明门槛的初期,是远远走在同时代人前面的。

与子产类似,孔子对天道和天命也有着比较理性的看法。“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论语·子罕》)此处所说的“命”即指天命。无独有偶,《论语·述而》记载“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先进》亦载:“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这些论述不仅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孔子很少谈及一些当时人类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同时也表达了与子产“天道远、人道迩”相类似的思想内容。相比较而言,在天人关系问题上,孔子思考得比子产更为深入,更为精微。孔子的天既是自然之天,也是意志之天,有时还是命运之天。虽然孔子的天命观表述多有不同,但其基本主张是顺应天道规律。“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只有尊奉天道规律才能推动社会发展,“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论语·泰伯》)。孔子“畏天命”中的“天命”不完全是超验的、神秘的,而是人可以认知、遵从的自然规律。“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尧曰》)知命是对“君子”提出的修养要求,即作为“君子”应认识和了解天道规律。孔子还自认为是天命的承担者。当他在被匡人围攻时,在宋国受到桓魋的威胁时,都以天命在己身表达了“匡人其如予何”(《论语·子罕》)、“桓魋其如予何”(《论语·述而》)的自信。到了晚年,孔子深感难以实现“克己复礼”、重建周代礼乐文明的理想抱负,更痛惜所谓“天道”秩序的沦替,而哀叹:“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述而》)当然,孔子为了神道设教,也讲过“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但总的来说,孔子的天命观是理性的,而非超验的神秘物质。他也反对那种通过祭祀、禳祈等迷信活动来试图改变天道规律的愚蠢做法。当孔子病重时,他并不赞成***们为他的病情而祷告神祇,一句“丘之祷久矣”(《论语·述而》)表达了他对天命和个人命运的理性看法。换句话说,孔子根本不相信祭祀祷祝能对天道规律发生作用。这与子产反对瓘玉禳灾的做法一样,都体现了一个理性的现实主义者对自然规律的体认和尊奉。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如锥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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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政治国方面,子产奉行宽猛相济的治国方略。所谓宽即德政、仁政,所谓猛即刑政、法治,二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子产作为杰出的政治家,清醒地认识到在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中,单纯靠德政、仁政已经难以维护等级社会秩序和贵族统治。子产希望通过宽猛相济、德刑兼施的统治手段,来维持国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势力均衡,以此来达到其“救世”的政治理想。

在治国方略上,孔子也是主张德与刑、礼与法的结合。他曾盛赞子产为“古之遗爱”,尤其认同和高度评价子产的宽猛相济治国理念,颂扬道:“善哉!政宽***慢,慢则纠之以猛。猛***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孔子的语境中,德与刑并非并驾齐驱,而是有所侧重。具体说,孔子更重德,刑政只是作为德政的补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的德刑兼治、以德为主的思想体现在道德教化方面,则为“先教后刑”,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在刑罚施用方面,孔子主张“先礼后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在处理***方面,孔子主张息讼、无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尽量消弭争讼。这些都体现了孔子在德刑兼施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胜残去杀。但不可否认,在对待危及宗法社会统治基础的恶性案件,孔子不仅不反对刑杀,而且还大加赞赏。如郑国在子产死后,其继任者子大叔执政失之于宽,致使郑国“盗贼”蜂起,子大叔加之以猛,派兵加以镇压。对此,孔子是极为认可的。此外,据《荀子·宥坐》《尹文子·大道下》等记载,孔子本人在刚当上鲁国摄相就杀了持不同政见者少正卯。足见其对刑政是明抑暗用的,这与其高扬德政礼教在本质上是别无二致的。

春秋末期处于宗法社会走向崩解的时期。为了维系血缘宗法社会的稳定,孔子和子产都强调以礼来规制宗法社会。通过礼,在全社会重构“尊尊”而“亲亲”的大厦。子产与孔子所处的春秋末世礼坏乐崩,礼的真谛逐渐被人们所淡忘和抛弃,剩下的只是繁文缛礼的形式。子产重视礼主要关注于礼的内在价值追求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规制。因此,对于那种在形式上守礼而内心不真正重视礼的行为坚决反对。如对于郑国贵族伯石三辞而后受任为卿的虚伪政治作秀,子产毫不含糊地表示了自己的厌恶。

孔子对背离礼的本质而单纯奉行礼乐仪式的行为也持否定态度。其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对于连礼乐仪式都要僭越的行为,更是表达了自己的厌恶和愤懑。如对于季氏舞八佾于庭的行为,孔子就喊出了“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对于鲁国权臣三桓的私邑均超过规制的问题,孔子主张“堕三都”。孔子还将名分看作是维护礼制的重要内容。他特别强调“正名”。将“必也正名”作为为政的先决要务。在孔子看来,“正名”是维护周礼的前提和基础,是维系宗法制度的根本和关键。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为了维护礼的本质,孔子要求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周礼。对于片面追求外在形式而失去内在精神的所谓“礼”,孔子是坚决反对的。他主张行礼时要体现内心的诚敬而不是外在的奢华。“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对于已经失去实质内容徒具形式的禘礼,孔子表示:“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原因就在于行礼的统治者“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论语·八佾》)。但为了更好地体现礼的内在精神,其必要的形式还是要保留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仪式是礼的内容的重要依凭,故当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时,孔子极力反对。“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在对礼的认识上,子产与孔子出奇地一致,都坚持礼的实质重于外在形式,都把礼作为维护社会等级尊卑制度的重要规范。

子产与孔子思想的分歧和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法观上。由于两人的年龄差距和国别不同,史料中未见他们二人发生直接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记载,但这种冲突仍可从子产力推“铸刑书”和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而可见一斑。

子产铸刑书是针对郑国国内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而推行的“救世”措施。随着春秋社会王政下移、礼坏乐崩,单靠礼这一单独的统治术已经无法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对法和刑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子产铸刑书就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倒逼出来的司法改革措施。子产的铸刑书是对传统法的一次大的调整,即将法律规范刻铸成所谓的“刑书”,使国人周知。尽管这一改革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日益壮大的新兴阶层权益,客观上有利于维护郑国的社会稳定,但同时这种法制改革等于废弃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公六年》)的“先王”之制,对具有法律垄断权的贵族阶级来说是一次不小的冲击。晋国的叔向指责子产“铸刑书”必将导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左传·昭公六年》)的局面,而一旦国人有“刑书”可征,则必将冲击贵族阶级礼法秩序。“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孔子虽然没有直接对郑国“铸刑书”进行表态,但从他批评晋国“铸刑鼎”可见其对子产法律改革也是持反对态度的。孔子的观点与叔向类似,也认为一旦铸了刑鼎,则“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将“铸刑鼎”与破坏贵贱等级秩序联系起来,认为将法律规范公开化破坏了“贵贱不愆”的社会秩序,影响到贵族统治基础。

在中国传统政治***中,法与礼、德与刑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为法以佐礼、刑以辅德的特点。而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则使得刑和法从德和礼的附庸、辅佐地位走向前台。从学理上讲,子产铸刑书是在德刑兼施治国方略下的一次调整和修正,客观上促进了法与礼的分离,在以道德规制为主的礼乐制度基础进一步凸显了刑罚规制的作用。尽管孔子也不否认刑和法所具有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功能,但他更倾向于德礼之治,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总的说来,子产铸刑书对犯罪者按刑书征辟,而不是以执法者一时的政治需要来自由裁量和决定所适用的判例。这是子产与孔子法律思想最为明显不同的地方。

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原文及翻译:古文直译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对译、移位、增补、删除、保留等。

1.对译

对译是按原文词序,逐字逐句地进行翻译。这是直译最基本的方法,也是直译的第一个步骤。古今汉语词序一致,句法结构相同的句子,今译时不用改变原句词序,只要从现代汉语中选择恰当的词语来翻译原句中的字词就可以了。

对译的好处是逐字逐句落实,可以避免漏译——漏译是初学时经常出现的问题。由于古今汉语句子结构的相同之处很多,所以凡是能够对译的地方都要对译。对译有困难或对译后意思表达还不够清楚、句子不通顺的,才能用移位、增补等方法作适当的调整。

2.移位

移位是指古代汉语某些词序与表达方式与现代汉语不同,翻译时要按现代汉语表达习惯移动词语位置。

3.增补

增补是指古代汉语省略或表达过于简古的地方,今译时要作必要的增补。

增补词语时应该慎重,要“惜字如金”,只有在不增补词语原意就无法表达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增补。

4.删减

与“增补”相反,删减是指原文中个别词语可以删掉不译。文言文中某些表达方式和某些虚词,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也没有类似的句法结构和相应的虚词,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译文已把原文的意思表达清楚了,个别词语可以不译。

5.保留

保留指原文中有些词语可以不译而直接保留在译文中。

凡古今意义相同的词语,特别是许多基本词汇,如人、牛、山、草等,当然可以保留不译;象一些表示已经消失的古代事物的词语,诸如人名、国名、历史地名、民族名及官号、年号、谥号、特殊称谓、特殊学术用语以至专业术语等,一般都可保留不译。

上述五种具体方法中,对译是最基本的,其他几项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对译基础上的调整。我们在今译时应当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以求既准确地译出原文内容,又行文通畅,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范和表达习惯。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动荡和急速转换的历史时期。“诸侯力政,争相并”,“礼崩乐坏”。王权失坠,霸政兴起。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发展壮大自身力量,并进而执掌***,便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发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即是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和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这两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动。春秋之际的成文法公布,开中国法律史之先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和强烈震撼,迫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都纷纷站出来,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围绕这一***表达各自的法律主张和政治观点,形成一场持久的论争,可以说从春秋一直延续到战国。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

新兴地主阶级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止体现旧贵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制定顺乎时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说:“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们在“令顺民心”的掩饰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突破“亲亲”原则,倡导贤人政治,使出身卑贱的“匹夫”“可得而举”,有机会参与中家管理,执掌***;废除秘密专横的法律制度,公布体现“事断于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忠俭者,因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28)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够和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总之,新兴地主阶级力图通过改革,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汉书》卷九

(2)(3)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4)(10)《左传?昭公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国语?齐语》

(8)《管子?牧民》

(9)《左传?昭公十八年》

(11)(13)《商君书?定分》

(12)《左传?昭公二十年》

(14)《荀子?王制》

(15)《论语?阳货》

(16)《论语?子路》

(17)(23)(2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经》

(20)《吕氏春秋?离谓》

(21)《邓析子?转辞》

(22)管子?任法》

(26)《史记?管晏列传》

(28)《左传?哀公三十年》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较早指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第一次在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区法》。此后晋国、宋国也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虽然制定于春秋早期,但是没有公诸于众。到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尤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