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15条

tamoadmin 成语成因 2024-06-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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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第15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四)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责。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财政部门应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

(二)工商、文化、建设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手续;

(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

(四)信息产业部门、通信单位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五)教育、司法行政、劳动、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制定消防知识的宣传***,进行宣传教育。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对单位的抽查,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三)负责市政消火栓使用状况的检查;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负责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确定消防民警;

(二)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三)负责管辖单位及村民、居民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消防法律;

(四)督导、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五)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灾隐患;

(九)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个体经营者参照本条执行。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健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一级人民***报告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法定权限,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开展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五)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依法建立公益属性的***专职消防队,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招录***专职消防队员,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待遇。第八条 乡(镇)人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 部门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应急预案等;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登记火灾高危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五)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组织、指挥扑救火灾,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八)指导、督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

(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

(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待遇;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民生工程;

(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对下一级人民***和本级人民***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灾情况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建立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五)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日前以及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灾隐患,抽查、检查应当作书面记录;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职权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或者移交;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七)对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存在的违规居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1)

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并组织督促隐患单位***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明确***专职消防队公益性公共服务属性,按照有关标准落实队员编制,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根据专职消防队员高危职业工种性质,落实其工资、津贴、保险、***待遇和高危补助;

(六)统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严格把好消防安全内容审核关,对没有消防专项规划内容的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三)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 市、县级***除履行第六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年度***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修订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乡镇***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级***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每年组织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推广***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修订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电气检测、油烟道清洗、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负责将不符合要求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问题,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报告本级人民***,提请责成有关部门解决。负责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备案。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投诉、举报。第二章 各级人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积极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乡(镇)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

(五)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强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

现在消防设施操作员持证上岗有什么法律规定吗?感觉今年开始严查了,不知道去哪里考比较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人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队(站)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五)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和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灭火疏散预案,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将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会议议题,必要时可召开专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配合上级人民***对特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十)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批准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在20日内作出明确决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消防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取措施协助解决,不能协助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协调解决;

(五)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使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六)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八)负责专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岗位人员培训的业务指导;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建设、规划、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消防事业经费的及时、足额拨付;

(三)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规范性文件

(一)2016年12月,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消防设施操作员、注册消防工程师均被列入准入类职业资格;消防员属于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二)2017年9月12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三)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第(三)款是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还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地方消防法规对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录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制度的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第四十八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

《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单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擅离职守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行为,或者单位未对本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五十二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消防工程施工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者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专、***消防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或者国家消防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可上岗。用人单位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未经消防安全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

《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灭火器材维修和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质资格证书。

《***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下列人员,应当经依法成立的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一)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的执业人员;(二)自动消防系统监管、操作、维护人员;(三)专职消防队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聘请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消防特种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七条)。

《新疆***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职业资格。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使用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值班操作人员擅自离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四、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淄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县人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部署要求,按照权限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消防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消防***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向下级人民***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部署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车辆装备配备等资金需要,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工资、保险和***待遇;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七)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推广智慧消防类项目或者软件的落实应用;

(八)在社会***机构、学校、幼儿园、居民家庭、集中住宿的员工宿舍、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九)按有关规定推进安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管理,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有***的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公益事业;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评价机制,定期对下级人民***和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年度消防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作评价;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镇人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

(三)按照规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立健全网格化消防监管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六)建立辖区单位基础信息台账,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年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其他单位应当制定抽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